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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科生教学日常管理工作规定
  2.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3. 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成绩单管理办法

各系教学主任(本科生)教学日常管理工作规定

项目

时间

工作内容摘要及注意事项

安排下学期教学工作

(课堂理论教学、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毕业设计见下表)

每学期放假前4周左右至学期末

1、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及先期教学内容完成情况,核对学校下发的课程计划表,注意是否有遗漏或重复的教学内容及其他问题。必要时可根据合理安排教学的原则,对课程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

2、提出课程计划修改意见,并填报修改意见表。

3、根据学校正式的课程计划表,安排任课教师。

4、填写教学任务书(一式三份,学校一份、各系留存一份、交院教学科一份)。

5、领取课程表(校区教务办)。

6、向教师发放任课教师工作手册、课程表、教学进度表、选课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学生点名册等。

7、教师填写教学日历(一式三份,教师一份、各系留存一份、交院教学科一份)。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交学院教务办。

教学准备

工作检查

开学第一周

听取每一个任课教师的备课情况汇报,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问题。做好上学期工作总结及新学期计划。

期中教学

质量检查

期中

  • 1、组织有关专家做好听课工作,上报院教务办听课记录。
  • 2、及时听取不断了解教学中出现的各类有关问题。

期末教学

质量评定

期末

1、根据平时教学法活动情况及专家听课情况,每学期对每位任课教师做出质量评定。

2、教学质量评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走过场,不搞轮流坐庄。

3、注意评定中要保证学校规定的各类人员的比例。

教学工作

量核定

每学期教学

酬金发放前

根据教学任务书及任课教师教学评定的情况,在校、院、系教学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核对每位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选课指导

工作

期末

1、各专业根据班数选派选课指导教师。

2、选课时,指导教师要提醒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个人的能力适量地选修课程。

  • 3、对于新生,指导教师要适当指导计算机操作方法和选课技巧。

考试及考核

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结束后

1、根据教学大纲审核试题。

2、签署并上报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各系留存一份、交院教务办一份)。成绩单应在考试后三天内上报。

  • 3、填报考试不合格及缺考学生名单(报学院教务办)。
  • 4、组织教师做好考试结果及试题分析。

重修

每学期

开学后

  • 1、核对统计重修学生人数。
  • 2、安排开重修课事宜。

毕业前重修

每届学生

毕业前

  • 1、安排重修课程。
  • 2、签署并上报重修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各系留存一份、交院教务办一份)。

监考

每学期末

  • 1、根据学院下发的考试场次时间表,安排监考人员(一般情况下,本系担任的课程派两人;外院系的课程派一人)。
  • 2、组织监考教师学习监考注意事项。
  • 3、每门课考试的前一天,提醒监考教师考试的场次时间。

教学法活动

每学期

  • 1、每学期初制定必要的教学法活动计划。
  • 2、根据教学法活动计划及各系的具体情况,开展教学法活动。
  • 3、每学期末,对本学期的教学法活动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

青年教师

培养

  • 1、针对各系的具体情况,制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 2、针对青年教师培养,进行试讲、听课、讲评的活动,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

教学管理

文件制定

  • 根据各系的具体情况及需要,制定具有特色的、切实可行的各种教学管理制度。

毕业设计

  • 1、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编写好毕业设计指导书、毕业设计答辩及评分细则、毕业设计检查规定等毕业设计管理文件。
  • 2、在毕业设计的前一个学期末,按学校要求组成毕业设计指导小组,审核每个教师申报的拟指导的毕业设计题目,对其进行筛选,确定向学生公布的毕业设计题目。
  • 3、毕业设计开始前一个月向学生公布毕业设计题目。
  • 4、根据学生的选择及系里审定的毕业设计题目的情况,确定每个学生的指导教师,注意每个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八人。
  • 5、教师填写毕业设计任务书。(一式三份,校区一份、各系留存一份、交院教务办一份)、及每个学生的毕业设计手册,系主任认真审核填写情况后,在手册上签字。
  • 6、毕业设计开始时,向学生公布每个学生的指导教师及毕业设计题目,向学生发放毕业设计手册、毕业设计指导书。
  • 7、毕业设计指导小组做好毕业设计中各个环节的检查工作,及时填报检查卡。
  • 8、毕业设计答辩的前一周,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审工作(指导教师及评阅人),有关人员认真写好评语。
  • 9、按照毕业设计答辩的程序要求,组织好毕业设计答辩工作。毕业答辩前,将答辩时间与地点通知学院教务办。
  • 10、答辩结束后,马上将成绩单上报院教务办。
  • 11、评选优秀毕业设计学生和优秀毕业设计指导教师。
  • 12、选送校档案馆馆藏毕业资料(每班一名优秀学生完整的毕业设计资料)。

教改课题的

立项与管理

  • 1、根据教学改革形势的要求,组织教师讨论构思需要改革的教学内容及可能更新的教学手段。适当时候及时组织有关教师申报各级教学改革课题。
  • 2、对已立项的教学改革课题,应按计划要求及时检查课题的进展情况,协助解决课题进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课题的顺利完成。

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的修订工作

  • 1、随时收集各有关院校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作为借鉴资料。
  • 2、积累教学改革成果及收集学生、教师及用人单位对教学内容、教学效果的意见。
  • 3、对基本成熟的教学改革想法,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积累经验。
  • 4、根据成功的经验,在适当的时候对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进行及时地修订。

教学资料的收集与保存

随时进行

  • 1、随时收集各个教学环节的有关资料及教学管理文件,如:①专业教学计划;②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③教学任务书;④学生成绩单;⑤每个学生的全套毕业设计资料;⑥各类教学管理文件;⑦青年教师培养规划;⑧考试结果分析及试题分析;⑨试卷等。
  • 2、做好教学资料的管理工作,各系要完整地保管好近三年的教学资料和文件。

订购教材

(校内出版教材)

每学期一次

  • 1、根据本单位承担的教学课程、教学计划、教材征订计划提供的教材出版计划(出版周期),按出版周期内上课学生人数、校教材科已有教材数等确定教材订购数及出版印刷数。
  • 2、填报教材订购及出版计划表(报校教材科)。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出日期:2003-03-12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01年11月14日学校第44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在思想道德、理论知识、文化底蕴、身心健康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做文明公民;发扬求实创新、励志图强的校风,认真学习,努力成为具有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普通本科学生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在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性要求。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吉林大学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请假并开具原学校、街道或乡镇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两周。两周之内可携带请假证明来校报到,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对已注册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吉林大学学籍。对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学习期间如查实有入学资格问题,随时取消其学籍,对徇私舞弊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入学经体检复查合格方可注册,若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详见其它有关规定),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达到入学标准的,应由学校批准回家治疗,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本科教学管理模式设计为学分制,暂实行弹性学分制和学年学分制两种管理办法。采用弹性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实行选课制并按照学分计算学习量,不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达到规定学分即可毕业;采用学年学分制的学生修读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可自由选修其它课程,按规定学习进度和学分数量计算其学习量,不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达到规定学分即可毕业。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评定成绩取得相应学分,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将考核成绩和相应学分填入《吉林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大卡)和《吉林大学学生成绩表》(小卡)各一份,大卡存入学校档案室,小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经学院同意,学生可以跨学院、学校、国家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经教务处认定后,按照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参加考核其成绩不合格者:
    (一)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不含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须按有关规定重修该门课程;在校学习期间内重修次数不限。
    (二) 教学计划规定的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合格,可重修或另行选修。
    第十二条  凡按学校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或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一律以“零分”记载,重修该课程。符合上述两条而重修课程者,需缴纳一定数额的重修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需提供合理的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缓考,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须事先经过批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量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但未达二分之一者,由学院决定是否准予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在辅修专业、选修或免修课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按照《吉林大学学分制方案总则》及《吉林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吉林大学学选修、免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十六条  实行弹性学分制的学生,按规定学制年限提前达到毕业的学分要求,可以提前毕业;在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两年内,达不到毕业的学分要求,可通过选修、重修等方式继续学习。
    第十七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使用升级、提前升级与留、降级的管理办法,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足够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升入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一次性考核。理、工、医科学生平均绩点达3.0及其以上;其它学生平均绩点达3.5及其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九条  学生累计达到五门非任选课不及格而未取得学分(不含已经重修通过的课程,累计五门课程不及格不能跟班重修),经学校批准,应予留、降下一年级。
    第二十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暂跟班修读,第一学年结束时,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无法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原年级原专业就读,填写《吉林大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分别交教务处、学生处备案,暂不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年限未超过学制年限两年者,在毕业前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可选择在校重修或结业离校。
    第二十二条  留、降级手续于学期初办理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办理留级手续,第二学期初办理降级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降级前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已取得的成绩、学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同步学完原年级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其学籍可以恢复至原年级原专业。
    第二十五条  医学七年制学生在第六学期末,未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转为五年制学习并随其毕业。
    第二十六条  留、降级的学生应按降至年级的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学生,所收费用学校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跳级或留、降级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出具《吉林大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于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审批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学生须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二十八条  课程门数的核定:
    (一)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所讲内容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 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计入不合格课程门数。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无充分理由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 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者;
    (二) 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者;
    (四) 符合学校规定且具备新专业学习条件的成绩优异者;
    (五) 根据学校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而选拔出来的特优生。
    第三十条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军事学十二大本科专业门类之间转专业者,可以编入下一年入学的班级学习;其它转专业者可编入同年入学的班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 国家“基地”专业的学生,但按“基地”滚动培养规定调整者除外;
    (二) 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保送生、特招生,专科升入本科学生;
    (三) 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 学生入学满一学年的学生;
    (五) 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六) 转入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 经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学生持《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疾病、家庭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转到其它学校可继续完成学业者,可以提出申请,转出我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出我校: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 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由专科转入本科专业就读的学生;
    (四) 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三十五条  我校学生转出程序及办法如下:    
    (一)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科学生转学审批表》,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学秘书连同学生申请一并送交教务处。
    (二) 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向拟转入接收学校联系。
    (三) 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请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四) 上述部门批准后,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全国重点大学的本科学生有资格申请转入我校,如无特殊情况,学校一般不予接收。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一)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五周以上者;
    (二) 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须填写《吉林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在校的各种补贴停发,其户籍、学籍档案保留在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明,由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三) 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违反学校违纪处分条例,达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应作退学处理。因下列情况之一而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一) 学年学分制学生累计有六门及以上非任选课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 
    (二) 弹性学分制学生第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少于22学分者;第二学年累计学分少于50学分者;第三学年累计学分少于80学分者;第四个学年累计学分少于115学分者。
    (三)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年限两年者; 
    (四) 经学校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五) 符合休学规定,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六) 休学期满而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七)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 因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等原因自动申请退学者;
    (九) 拒绝缴纳学费者。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试    读
    第四十八条  符合第四十四条(一)、(二)规定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试读期为一年。试读生不享受正式学生待遇。
    第四十九条  试读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全额缴纳培养费。
    第五十条  试读学生在一学年内重修拖欠课程并完成学分,可恢复其学籍。
    第五十一条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试读资格:
    (一) 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未取得足够在校继续学习的学分;
    (二) 应修课程继续出现考核不及格情况;
    (三) 违反学校纪律和规定。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三条  具有吉林大学学籍的学生,品德优良并经体检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年学分制学生在校年限超过规定学制两年仍有课程不及格,按结业离校,不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五门以内课程不及格,可在校重修,考核合格后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亦可申请结业离校,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回校参加考试,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弹性学分制学生在校年限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两年,未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按结业离校,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年限满一年但未修完全部课程,已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九章  学    位
    第五十九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大学外语考试未通过四级者;
    (二) 在校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 退学试读后恢复学籍者。
    第六十一条  凡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学士学位者(按规定修业年限毕业),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达到我校授予学位要求,可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章  其    它
    第六十二条  以上条款如无特殊说明,对弹性学分制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实施相同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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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成绩单管理办法

发出日期:2003-06-23

                                 吉林大学出具本专科学生成绩单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教务处是承担吉林大学本科、专科学生成绩管理的职能部门,只有教务处有权代表学校对内、对外出具学生成绩单,学生成绩单加盖吉林大学教务处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为保证学生在选择用人单位、选择国内、外高校继续深造时出具成绩单的真实性,提高吉林大学出具成绩单在国内外的信誉,规范合校后出国留学等中英文成绩单的管理,学校决定启用新的成绩单样式,采取新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申办资格
    1、凡具有和曾经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等职业教育,不含成人高等教育,下同),曾经修读过学校承认成绩的课程,因本人出国或联系工作等需要,均可申请办理其在本专科学习阶段的中、英文成绩单。


    申办程序
    2、在校本专科学生(含休学、转学)办理成绩单
    第一步,学生到所在学院办理一份原始成绩单:盖有本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名章;成绩单上有教学秘书亲笔签字;盖有本学院公章。
    第二步,学生持此原始成绩单到院系所在校区教务办公室,使用统一格式、统一防伪纸打印出中英文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和教务处处长名章后可对外发送。
    3、非在校本专科学生(含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办理成绩单
    第一步,学生到学校档案馆复印一份原始成绩单:复印有本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名章;复印有教学秘书签字;复印有吉林大学教务处公章,盖有学校档案馆证明印章。
    第二步,学生持此原始成绩单到院系所在校区教务办公室,使用统一格式、统一防伪纸打印出中英文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和教务处处长名章后可对外发送。


    具体要求
    4、各校区教务办公室具体承担成绩单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成绩单管理事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实成绩,确保出具成绩单的真实可靠。
    5、各校区教务办公室配备学生成绩管理专用计算机和打印机,保证学生办理成绩单能够快捷、及时、高效。
    6、成绩单的中文、英文内容一般由学生本人按照学校规定的文档格式录入,学生暂携带软盘到教务办,由教务办成绩单管理人员复核;待学校的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备后,使用该系统为学生打印成绩单。
    7、目前的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A4打印纸,表格样式由校区教务办提供,落款为:中文—教务处长  吉林大学;英文—DEAN   JILIN UNIVERSITY;中文和英文内容分别打印在防伪纸的正反两面。.
    8、申办者按照吉林大学规定交纳成绩单制作的成本费和手续费。


    附则
    9、本办法由吉林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10、本办法自2001年2月19日起执行。


    附件:成绩单空白表格下载

                                                                   吉林大学教务处
                                                                    200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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