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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出日期:2003-03-12

                                     吉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1年  月  日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业水平和能力者,可授学士学位:
    (一)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  普通本科教育
    第四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吉林大学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本科生符合第三条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大学外语考试未通过四级者;
    (二) 在校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 退学试读后恢复学籍者。
                                            第三章  成人本科教育
    第六条 我校成人脱产班、夜大、函授、自学考试(须我校为主考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除符合第三条规定外,具各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本专业主干课和实验、实习课平均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其它课程合格。
    (二) 通过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允许成人教育毕业生于毕业前一年、毕业当年、毕业后一年参加其中两次考试)。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学期间受学校或任职单位纪律处分者;
    (二) 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
    (三) 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课程累计两门(次)及其以上者。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在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九条  普通高等教育:
    (一) 本科毕业生所在学院的学位分委员会对应届毕业生名单及成绩单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报教务处; 
    (二) 教务处将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按学部汇总,并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情况,确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凡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学士学位者,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按上述程序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
    (一) 成人教育学院按本细则第六条标准向教务处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 教务处按要求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学生参加吉林省统一安排的授予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三) 组织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外语考试的申请者进行审核,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对审核有异议的,专家组可按一定方式进行考试。
    (四) 教务处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按学部汇总,并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情况,确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于每年6月-10月进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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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院(系)转专业管理规定 

发出日期:2003-04-18

校发〔2003〕74号
    兴趣和个性是效率和创造力的源泉,满足学生的专业兴趣,拓展学生的个性发展空间,符合人才成长和培养的规律。给部分学生一次选择专业的机会,实行转系(转专业)制度改革,适当地放宽专业间的限制,符合“以学生为本位”的根本思想。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者;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者;符合学校规定且具备新专业学习条件的成绩优异者;根据学校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而选拔出来的特优生。
    为做好学生转专业的有关具体工作,让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者在自己真正感兴趣的专业完成学业,通过公平、公正的办法和规范、程序化的手续实现部分学生转专业的愿望,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吉林大学调整本科学生专业的原则是:“规定时间,公布计划,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双向选择,宏观控制”。
    第二条  每年6月的第一周,各学院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可接收学生专业和拟接收人数,接收条件及建议考试科目等,由学校教务处向全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公布。
    第三条  每年6月的第二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自愿报名,填写《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院(系)转专业审批表》,按照自己意愿只能选择两个拟转入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交转出学院审批,转出学院按照不超过当年本专业学生5%的比例控制转出人数。批准后将《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院(系)转专业审批表》交教务处教务科。
    第四条  每年6月的第三周,学校按学部共同课程安排转专业考试,公布考试成绩,相关学部组织召开相关学科的教授会议,对成绩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进行面试并打分,在合格人选中择优选择,按接收能力的上限比例推荐给相关学院。现阶段的上限比例暂定为不超过当年本专业学生的5%。
    第五条  每年6月的第四周,相关学院按照应接收人数和学部教授会议推荐意见确定录取人选,教务处将初步意见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  每年七月的第一周,学校对被确定录取的学生进行一次性审批。《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院(系)转专业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学生持《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 国家“基地”专业的学生,但按“基地”滚动培养规定调整者除外;
    (二) 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保送生、特招生,专科升入本科学生;
    (三) 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 学生入学满一学年的学生(“软件学院2+2模式”转专业除外);
    (五) 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受到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第八条  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时学期原专业的期终课程考试,无故旷考和考试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系资格。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初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
    第九条  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  学校继续实行“尖子学生培养‘211’工程”中规定的对待优异学生的转专业政策,对于“吉林大学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在某领域获得专项优异成绩(以获得认定证书为准)者,在时间上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对于从“热门专业”向“冷门专业” 转入者,从高分录取专业向低分录取专业转入者,在时间上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需向学校缴纳转专业手续费100元,作为聘请专家面试、考试组织及相关材料准备等费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在2003年4月8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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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科生研究机会计划实施办法

发出日期:2004-03-18

为了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吉林大学2003年本(专)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2003年工作要点,学校决定启动“吉林大学本科生研究机会计划”,目的是在教学实践过程中,调动学院的积极性,组织学生科研,给学生提供个性发展、创新思维的空间,使学生有机会接受科学研究训练,以加强大学生创新意识与能力、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给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研究机会计划”每年进行一次,采取项目资助的方式,项目完成时间为一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对象
“本科生研究机会计划”面向全校本科大学生,资助立项的学生应能够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具良好的思想道德。在同等条件下,有公开发表过文章者,在全国“挑战杯”、“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大赛”及我校“华为杯”等比赛中获得名次者优先资助。资助项目组成员一般限定在3人以内(含3人)。
二、    资助项目要求
1、资助的项目应目标明确,立题依据充分,内容具体,项目方案具可操作性。项目要注重实践,着眼于创新。项目的创新是指对国内外已有类似成果的改进,在实现方案、采取新方法或者开创新的应用领域、基础研究领域的新见解;如果提出的项目本身是一个新的内容,应提出关键观点。
2、被资助的对象及项目确定后,所在的学院应选定专门指导教师进行指导。指导教师必须具备项目研究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可靠的时间保证。
3、被资助的项目,项目研究时间为一年,并且在资助的对象离校前完成,项目成果署名为吉林大学。
三、    申报审批程序
1、“吉林大学本科生研究机会计划”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申报限额一般在每年的开学初由学校公布。
2、申请人所在学院推荐,填写《吉林大学本科生研究机会计划项目申报书》。学院需认真填写推荐意见。
3、由学校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公布资助结果,并审定资助方案。
四、    经费资助
为作好“吉林大学本科生研究机会计划”,根据资助项目的具体方案资助金额为1000—2000元不等。各学院在学校资助的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和政策支持,并提供进行实验与研究的各种条件。
五、    组织管理
1、“吉林大学本科生研究机会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团委负责,学院设专人负责。申报项目批准后,学校将资助经费一次性拨到学院,由资助对象安排使用,学院负责监督。
2、项目经费由学院负责管理,不得挪用、转让及用于其它方面,如有此类情况,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助立项资格,追回拨款。
3、所有立项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中期报告,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文字材料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4、资助对象不得替换,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资助对象,学校将撤消资助,终止拨款。
(1)独立完成的项目负责人,由我校转出,或者修学、停学。
(2)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
六、    结题鉴定
1、完成立项时所规定的研究目标后,必须进行结题鉴定。鉴定时须将成果资料备齐(包括研究总结报告、发表论文、专利证书、提交实验装置、产品、作品、软件说明书、文档、设计说明书等,以及成果推广应用的证明材料、项目中期报告及阶段性成果报告)。
2、资助对象所在学院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大学本科生研究机会计划项目成果鉴定书》(一式三份)。鉴定工作由教务处、团委负责聘请有关专家,按不同学科分组集中时间进行。
七、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吉林大学教务处、校团委。
八、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吉林大学教务处、校团委
200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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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考取我院在职研究生教师培养费的意见

吉汽研字[2001]001

为了提高我院青年教师的学历层次及整体素质,鼓励青年教师攻读在职研究生,对于考取我院在职研究生的院内青年教师,参照学校“关于减免考取在职研究生教师培养费的意见,经院里研究决定,特制定院内意见。

  • 根据师资办“关于减免考取在职研究生教师培养费的意见”精神,学校从2001年起减免每位新入学本校在职教师在学期间总培养费的二分之一。
  • 凡考取本院研究生的院内青年教师将减免其学院内全部管理费用。
  • 下拨指导教师的业务费和指导教师的指导费的减免与否由该生的指导教师决定。
  • 院内青年教师在学期间所交总培养费,最低不得少于应上交学校的总培养费用的百分之四十。

本意见在2001年及以后入学的本院教师中实施。

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

20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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